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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场生产假农药,卖了215万判了15年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20 09:22:11    浏览量:1144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个肆意生产假农药、销售215万余元的犯罪团伙提起公诉。该案被评为“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2019年典型案件”。
 
       2014年末,当王建宙看到巨大的农药市场能够赚钱时,他就迷上了生产假农药牟利的念头。他在济宁市凉山县独山村邻近租了一家废品厂,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和外包装,私自生产了多个品牌的假农药。
 
       2018年3月末,深深扎根于利益的王宜春又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之上。他联系毕某在阳营镇邻近租了一个农场生产。没想到,经过不到一个月的工作,由于环境检查严格,工厂又不能开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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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毕某又在黑虎庙镇租了一个农场。农场藏在森林里面。整个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分工是明确的。王某的儿子王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帮助王某结算假药货款,并派工人上下班;王某负责运输假药,办理寄售手续,代收货款;毕某负责管理工厂工人。
 
       2018年10月28日,王某和王某被逮捕。根据他们主要生产杀虫剂来杀灭地下害虫,假装是“百威”、“毒药”、“迪红沙”和“毒死蜱”等牌子,基本上不改变药物而改变汤,也就是说改变名字。
 
       经查,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王某、王某、毕某等8人在生产过程之中掺杂、掺假农药,以假充真,生产假农药近2700吨,销往临沂、聊城、潍坊,辽宁、福建等地在山东省以每吨800-12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销售额超过2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行为产品质量合格,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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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7日,济宁市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慕春、王玉辉等8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决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慕春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王慕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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