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各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由二被告人共同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产损失587049元。

澄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应澄江市李某某等7农户播种“凌西一寸”蚕豆的需求,杨某某到四川省简阳市向钟某某、张某某订购蚕豆3.5吨,杨某某、姜某某将其中1950公斤无标识散装蚕豆以“凌西一寸”种子品种按45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等7户农户播种,姜某某收取农户预付款48750元并与农户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李某某等7户农户共种植该“凌西一寸”种子443.55亩,播种后发现部分植株开花及果实异常、产量减少,给种植农户共计造成生产损失达733813元(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并扣减已取得收益部分)。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销售的1950公斤蚕豆种子为假种子。
澄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造成他人生产损失733813元,应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他人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明知是无标签散装种子仍大量购买,且未合理鉴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造成他人生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本院认定七被害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由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承担。针对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经济损失测算报告》、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种植户自行主张的三种损失主张,结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澄江法院充分考虑纠纷田块与对照地块“立地条件”及播种时间、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平均亩产值、市场单价、已得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量刑过重,将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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