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山东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现将我省农资打假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济南市某饲料销售点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2023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济南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济南某销售点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销售店经营“钙、总磷”项目不合格的“仔猪浓缩饲料鸿盛20”饲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765元,违法所得9765元,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65元,并处罚款19000元。
二、青岛市胶州市某农资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2023年9月,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胶州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商店内经营的卫生类农药标签上标注有儿童图形,现场查获卫生类农药45罐,已销售3罐,其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45罐卫生类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0元。
三、淄博市某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2023年4月,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的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在河北省唐山、廊坊、保定市及其以南的夏播玉米区夏播种植,不包括山东,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某品种玉米种为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某农业技术服务站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某品种玉米种,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品种玉米种,没收违法销售的该品种玉米种220袋,并处罚款21000元。
四、东营市利津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2023年6月,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彭泽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通报函反映,某农药店经营的标称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钻天猴®4.5%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登记证号:PD20111165,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1日)经质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批次农药依法被认定为劣质农药,货物价值总额为16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该劣质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并处罚款13000元。
五、烟台市栖霞市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2023年1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在与栖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店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涉嫌行政违法案件交办通知书》(通知书编号:烟农肥料[2023]2号),并转交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月1日,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假冒某公司肥料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六、潍坊市昌乐县葛某经营未附具体标签农药案。2023年3月,昌乐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营丘镇土埠村张某违规使用无任何标识及标签的白色塑料桶装熏地农药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张某称该批次熏地农药从昌乐县红河镇朱汉村葛某处购买。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葛某违法经营未附具体标签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七、济宁市某农药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2023年5月,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稳粮保供”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在某农药厂仓库中发现生产的农药产品无生产日期喷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2021年9月26、2022年5月2日、2022年7月2日三个时段生产的农药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货值金额总计43311元,违法所得16660.67元,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6660.67元,并处罚款86622元。
八、泰安市新泰市某蔬菜种苗中心向品种审定通过种植区域外销售玉米种案。2023年4月,新泰市农业农村局接蒙阴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经调查,新泰市某蔬菜种苗中心对通过省级审定的蠡玉16玉米种向品种审定通过的种植区域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九、临沂市河东区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2023年10月,临沂市河东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称“济麦22优系”麦种在售。该麦种标称的经营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和植物检疫证号均无法查询;标称的国审麦2006018对应的品种名称为济麦22,非济麦22优系;标称的生产企业均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无信息代码、无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麦种“济麦22优系”7袋,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十、聊城市莘县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2023年3月,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莘县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山东耕耘肥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动®根有机水溶性肥料登记证号与登记作物不符。经调查,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据悉,GB 2763—2026在合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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